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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疑肿瘤,术中却发现不是肿瘤……这难道不是好事?医院为何还要赔偿?丨医眼看法

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2-09-21



导读

多想想,防患于未然。


来源:医脉通
作者:奔走的急诊老刘
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,未经授权请勿转载。



怀疑肿瘤,术中却发现不是肿瘤。对于患者来说,到底是不是个好事?

 

没致死致残,没有严重损害后果,医院最终仍旧被起诉,被判赔偿。

 

这样的结果,就很谜……医生是真的难啊!


 

案件回顾

 

患者男性,57岁,因体检发现十二指肠肿物10个月到某三甲医院住院接受治疗。

 

病历中记载,患者于10个月前在体检检查胃镜时发现十二指肠移行部隆起性质待定,胃镜检查所见:十二指肠球部及降部黏膜光滑,移行部后壁可见一个大小约2.5×2.5cm隆起。嘱其院外观察及口服治疗胃病药物。

 

后患者于半月前就诊于我院查胃镜,检查诊断:十二指肠降段隆起型肿物:起源于黏膜肌层(间质瘤?)。腹部CT平扫+增强影像诊断及建议:十二指肠降段水平段交界处结节,建议结合肠镜检查。

 

住院诊疗经过:患者及家属商议后决定暂缓手术,要求出院。出院诊断:十二指肠间质瘤。出院10天后患者再次入院,在全麻下行机器人下十二指肠切开探查术。术中切开十二指肠降段探查后见十二指肠乳头肿大明显,表面光滑,无溃疡及出血,胆管及胰管分别开口于乳头且可见胰液及胆汁溢出。肠腔内探查上至十二指肠上部,下至十二指肠水平部及空肠起始段黏膜光滑,均未见明确肿瘤。请消化内科会诊后建议可暂缓手术,后期密切观察。

 

术后予监测生命体征、持续胃肠减压、抗炎、抑酸、抑酶、补液、支持、间断换药、对症等治疗。出院诊断:十二指肠乳头肿大、腺瘤不除外,胰腺炎。

 

出院3天后,患者第三次住院,病历记载:主诉:十二指肠术后16天,间断呕吐伴头晕2天。现病史:患者于16天前因十二指肠肿瘤在我科住院行手术治疗。术后病情恢复良好后出院。患者于2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呕吐,非喷射状,为黄绿色液体,无法进食,伴乏力,间断排气,未排便,小便正常。查体:肠鸣音弱。辅助检查:X-RAY检查报告单影像描述:十二指肠降段部分肠腔狭窄,造影剂通过不畅。

 

住院诊疗经过:留置胃管、持续胃肠减压、禁饮食、营养支持、补液、对症等治疗。出院时情况:恢复良好,胃管已拔除,进食后无明显不适主诉,肠鸣音正常。出院诊断:十二指肠术后胃肠功能障碍、十二指肠乳头腺瘤?胰腺炎、胆囊结石。

 

患者指出,第一次住院是因消化门诊经胃镜检查确诊为十二指肠间质瘤,需要手术治疗。但由于正值十一期间无法手术,因此出院后再次住院。手术期间医院在未沟通的情况下,擅自采用无法报销的自费手术方案,且手术过程中,医生告诉家属,十二指肠未发现肿瘤,仅是发炎。结果出院后因术后反应导致患者第三次住院。

 

患者认为,医方违反诊疗常规,草率确诊我患病并安排手术的行为,严重失职,从而导致患者不能康复的后果,并间接导致目前并发症的状况,故现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54 517.04元、护理费79 20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、营养费50 000元、误工费75 000元、交通费2000元;并承担诉讼费、鉴定费。


 

案件鉴定

 

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鉴定,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指出:

 

1.医方病历书写格式规范,有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,手术签字同意书包括术中谈话签字同意书,符合病历书写规范。

 

2.医方内镜检查超声选择小探头为12MHz,诊断为十二指肠降段隆起型肿物:起源于黏膜基层(间质瘤?)。针对肿物贴近式检查,超声小探头应该优先选择高频探头,在此基础上采用不同频率,对比检查后方能得出更准确的结论。医方超声诊断倾向性欠准确,专业术语欠妥。

 

3.第二次住院初步诊断为十二指肠肿瘤,而术前超声诊断为十二指肠降段隆起型肿物;术前CT诊断为十二指肠降段交界处结节。在术前两次检查均提示为肿物或结节的情况下,术前诊断仍然为十二指肠肿瘤。

 

肿瘤是有明确定义的诊断名词,要严格区别肿物、肿块、结节、占位病变等以及其他非肿瘤称谓。后面这些概念包括肿瘤、炎性包块、囊肿、积液及血肿等。另外,在拟诊讨论中,诊断明确为十二指肠肿瘤。除了讨论十二指肠癌、间质瘤等,还讨论了十二指肠憩室。因此,医方存在诊断及专业名词表述欠准确。

 

4.患者术前10个月在外行胃镜检查,提示“十二指肠移行部后壁隆起型肿物大小为2.5 cm x 2.5cm”。而体检10个月后,在医方行胃镜检查,见“十二指肠降段隆起型肿物大小约2.5 cm x 2.3cm”, 两次检查显示肿物大小基本一致,提示肿物没有明显的增大,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采取观察治疗,患者可能会有更好的受益,说明医方对治疗方案的考虑欠周全。

 

5.医方在术前查房中考虑十二指肠肿瘤性质待定,但少见进行明确肿瘤性质、数量和准确位置的进一步检查。医方应该术前请消化内镜医生会诊,讨论内镜切除较小的十二指肠肿瘤的指征。即使单纯内镜切除困难,应考虑在腹腔镜(或机器人) 监视下先尝试内镜切除肿物。说明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,在手术处理程序上欠合理。

 

6.在术前小结中,术式为机器人十二指肠肿物切除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。由于术前诊断、术前检查等问题,术前小结的术式应该写明为拟行肿物探查术为宜。

 

7.医方虽然签署手术告知同意书,但在制式条款中,并未针对该患者的具体情况明确告知义务,仅见于此条款:患者因主要诊断依据为PET- CT,存在术后无法发现肿瘤可能。而没有签署术中可能发现不了肿瘤的条款。同时,也没有发现手术的替代方案。因此,医方存在未完全尽到说明义务。

 

8.虽然术中冰冻病理已签字同意,但还是失去了做出最后病理诊断的机会,使得该患者的最后诊断不明确。医方术中未行活检病理检查,没有做到术中尽量明确肿块性质的义务。

 

9.医方术中未发现肿瘤,请相关科室会诊,并告知签署知情同意书,及时终止手术。医方履行了审慎注意义务及告知同意义务。

 

综上所述,医方存在超声诊断倾向性欠准确;诊断及专业名词欠准确;治疗方案考虑欠周全;术前准备不充分;手术处理程序欠合理;说明义务欠全面;术中没有明确肿物性质等问题,这些问题构成医疗过错。医方的这些医疗过错造成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,有合理的逻辑性和时序性。如果医方超声诊断倾向性准确、技术熟练、诊断准确、治疗方案周全、术前检查充分、说明义务充分、手术处理程序合理、术中活检,那么术中未发现肿瘤(或未明确肿瘤性质)的几率很小,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几率也会降低。

 

退一步讲,在上述的医疗过错中,只要有任何一项医疗过错没有发生,那么,该患者的病程转归也不至于出现目前的结局。因此,医方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。

 

该患者的最后诊断为十二指肠乳头肿大、腺瘤不除外。十二指肠解剖位置特殊,特别是十二指肠乳头部,毗邻较多重要组织器官,该部位的手术难度大、风险高、术后并发症多,可谓“牵一发而动全身”,这一直是外科和内镜领域的难点和重点。

 

十二指肠肿瘤是胃肠系统少见的肿瘤,而十二指肠乳头病变发病率更低。该病例属于少见、疑难、复杂案例,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欺骗性,即使进行术前活检或术中冰冻病理检查,未必诊断明确。同样,在治疗方面也存在种种难点,处理很棘手。

 

另一方面,结合患者易患肿瘤的年龄因素,反复多家医院就诊,多次住院等外科治疗意向强烈,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因素,其医疗风险所致的损害后果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。故,医方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。

 

最终,法院判决医方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1 908.52元,并且赔偿鉴定费19 000元。


 

肿瘤诊疗相关风险有哪些?

 

关注《医眼看法》栏目的小伙伴们可以发现,分享的案例很多都是与肿瘤诊断、治疗的医疗纠纷。

 

在过去临床医生的观念中,肿瘤科可能是医患纠纷最少的科室。毕竟恶性肿瘤这种疾病被认为是绝症,没治好家属能够理解,能延长生命家属感恩戴德。

 

但随着肿瘤的治疗手段越来越多,治疗花费越来越多,家属对治疗效果要求越来越高,纠纷也越来越多。就目前老刘看到的相关判决,肿瘤相关纠纷可以包括:

 

➤体检未发现异常结果,短时间内被诊断癌症,认为体检存在错漏;

 

➤体检发现异常指标,没有及时告知患者,没有给出就医建议,导致患者延误诊治;

 

➤对于肿块或影像学提示病变未完善检查,延误恶性肿瘤的诊断,错失治疗时机;

 

➤术前未行穿刺活检,导致术前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,错误实施手术或治疗;

 

➤术前未完善影像学检查,未能准确判断肿瘤解剖位置,导致手术失败或发生手术并发症;

 

➤手术术式选择不合理、手术范围过小或过大,术中操作粗糙,导致术后发生并发症;

 

➤术后治疗不当,监护不力,护理不到位,导致术后发生并发症致死,或未及时发现、救治并发症,导致严重后果;

 

➤手术、化疗、放疗及其他治疗告知不到位,未充分告知或未签署知情同意书,侵犯患者知情权;

 

➤术后未合理安排后续治疗方案,导致肿瘤复发,未尽诊疗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。

 

对于肿瘤的诊断和治疗,过度积极地完善检查,如果结果是阴性的,患者会感觉医院属于过度追求经济利益,要诉讼;如果对于可能存在的肿瘤,没有积极地去检查、告知,很可能由于肿瘤没有被及时发现而错过最佳的诊治机会,因此也存在诉讼风险。

 

对于肿瘤的治疗,有多种多样的方法,比如手术、放疗、化疗,同时还有配合营养支持,并发症处理等问题。

 

每一种方案的确定都必须在明确诊断后,且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

 

如何规避肿瘤治疗风险?

 

肿瘤,特别是恶性肿瘤,患者最终的预后都是比较差的。因此,往往用“人财两空”来形容最终的结局。

 

而对于患者家属来说,大多数都是心存希望,认为疾病能够治疗。如果最终治疗失败了,他们情绪会难以控制,部分患者家属甚至认为既然给了钱,病没好就要说道说道。

 

为了规避肿瘤科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,老刘建议做到以下几点:

 

1.正确诊断最重要,在开始治疗前一定要尽量确保诊断是明确的,符合诊断标准的;

 

2.实验室检查、影像学检查、病理检查尽量做到位,不但要明确肿瘤性质、部位、范围,还应该明确肿瘤周围解剖关系,是否存在转移等;

 

3.治疗方案要符合诊疗常规、疾病指南,医生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权衡利弊,为患者提供获益最大的治疗方案选择;手术一定要有手术适应症,没有手术禁忌症;

 

4.治疗期间,需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,及时调整治疗方案,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术后并发症后,需要及时诊断,积极治疗;

 

5.应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情况,解释治疗方案,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需要患者知情同意;

 

6.尽量避免超说明书用药,或采用国内指南尚未明确推荐的治疗方法,如确有证据证明会增加获益,应与患者充分沟通;更加不要推荐患者或家属院外购药,医院有什么用什么,来源一定要规范;

 

7.出院后或术后,要仔细告知患者注意事项、复诊要求、进一步治疗计划等;

 

8.参与临床肿瘤研究项目时,一定要严格按照临床研究的有关要求,筛选患者,知情同意。

 

很多肿瘤科资深医师,由于从业时间较久,经验相对丰富,往往会忽略一些过程。

 

比如术前检查比较精简、术前没有病理诊断、术后观察不足或过早出院等,医生往往是处于为患者省钱、省时间、追求最佳效果的心态,其实对于患者是好的。但是,事事没有绝对,一旦出现的小纰漏、小意外,最终导致治疗效果不满意,患者不会认为医生是为了患者。拿出教科书、手术学、指南共识、药品说明书,对照着一点一点给你挑错,最终医生全是过错。

 

随着社会老龄化和医学技术的进步,肿瘤患者势比原来越多,特别是一些高龄患者,肿瘤科一定会面临一定的诊疗压力。

 

应该如何去做?如何权衡利弊?如何与患方沟通?如何保护自己?多想想,防患于未然。

 

顾问律师

向海曼,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(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)律师,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,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。

 

本期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


责编|苏沐

封面图来源|医脉通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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